对于市政自来水厂而言,臭氧处理系统的构建与运行,需以既定水质达标目标(如有机物去除率、微生物灭活标准)为导向,同时对标《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技术要求》(GB/T37894-2019)等工程规范,二者协同构成系统配置的双重约束。从工艺流线来看,系统核心处理环节明确划分为预处理、主氧化、深度净化三大关键阶段,每个阶段均需实现工艺参数(如臭氧投加量、接触反应时间、水体pH值)与对应设备性能(如臭氧发生器浓度 / 产量、布气装置传质效率、尾气破坏设备处理能力)的耦合,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各环节衔接顺畅,保障整体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在德戈贝斯臭氧系统处理系统的前端环节,预处理阶段承担水质预处理调节与初步污染物削减功能,其预臭氧投加系统常规设于原水提升后、混凝沉淀池进水端,形成“前端氧化+后续混凝”的协同处理链路。依据《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明确要求,市政自来水厂预臭氧投加量需控制一定区间,该投加量可破坏水中胶体颗粒的稳定双电层结构,氧化分解部分小分子有机物与Fe²⁺、Mn²⁺等还原性物质,实践数据显示可直接使后续混凝工序的混凝剂(如聚合氯化铝)投加量大幅降低,同时减少污泥产生量。
作为德戈贝斯臭氧系统水处理工艺的效能释放环节,主氧化阶段需在定制化设计的臭氧接触池中完成高效氧化反应,其池体构造与运行参数直接决定污染物去除效率与系统稳定性。
从工程设计规范来看:
接触池水深需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水流采用竖向流态并设置多层竖向导流隔板,可有效避免短流现象、延长实际反应时间,池体需采用耐臭氧腐蚀材料(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316L不锈钢内衬),并具备±5kPa的正负压承受能力,防止运行过程中因压力波动导致结构损坏。
为避免残余臭氧对后续生物活性炭滤池的微生物活性产生抑制,接触池末端需设置独立脱气室,其有效停留时间控制在一定范围中,采用薄壁堰跌水出流,通过自然曝气与负压脱气结合的方式,将出水残余臭氧浓度控制在 0.1mg/L 以下,确保进入后续工艺的水体不会对设备或生物菌群造成不良影响。
德戈贝斯臭氧系统深度净化阶段的价值在于构建“臭氧氧化 - 生物降解”的协同处理机制,作为衔接物理过滤与生物深度净化的关键纽带,后臭氧单元设置于砂滤池与生物活性炭(BAC)滤池之间——砂滤池先去除原水中的悬浮物与胶体颗粒,可避免其堵塞活性炭孔隙或干扰臭氧传质效率,为后续协同处理提供前置条件。
该阶段臭氧投加量需根据原水有机物特性动态调整:当原水含高比例大分子难降解有机物(如腐殖酸、芳香族化合物)时,投加较大,通过德戈贝斯臭氧系统的强氧化作用将其裂解为小分子易生物降解物质(如羧酸、醛类);若原水有机物以小分子为主,则投加偏小,主要功能为氧化残留还原性物质、激活活性炭表面生物菌群活性。
这种调控不仅能提升BAC滤池对有机物的吸附容量(实测可延长活性炭更换周期),还能强化生物菌群对氨氮、亚硝酸盐的降解能力,形成“氧化破环 - 生物矿化”的闭环处理。
此阶段设备需具备“宽幅调节 + 稳定运行”双重特性,以适配原水水质的动态波动。从系统安全与环保要求来看,后臭氧单元需与整个臭氧系统的尾气处理装置联动 —— 依据《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22),尾气经催化分解后排放浓度需≤100μg/m³,且需设置泄漏报警装置(报警阈值 0.3mg/m³)。
在工程实践中,德戈贝斯(DE GEBETH)坚持以实际水质为导向、技术为驱动,为城市饮水安全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臭氧工艺的科学设计,既是工程师的智慧结晶,也是城市安全运行的“隐形盾牌”。未来,德戈贝斯(DE GEBETH)将继续致力于推动臭氧工艺的优化与应用,让每一滴水都更清澈、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