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宣判玖富与出借人系中介合同关系 出借人应法诉实际借款人

媒体观点 07-29 09:12

近日,一起涉及玖富平台的借贷纠纷案件引发关注。玖富借款人王某向法院起诉玖富普惠,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经市、省各级法院民事判决败诉后,原告王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终又被驳回申请。

最高院经过审查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两点: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对于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最高院认定,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王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王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王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玖富普惠与王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最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因此,出借人一定要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在P2P业务模式中,玖富仅是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中介平台,出借人追究欠款应法诉真正获得借款的借款人。事实上,基于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等文件精神,部分网贷平台当下正在推动“属地化催收诉讼”,支持出借人在律师帮助下向逾期借款人发起催收和法律诉讼。平台对出借人选择债权一般会采取先到先得原则,先决定自行催收的人自然会挑选优质债权标的;而一直观望等待,到最后被动选择散标回款的出借人拿到的必然是质量相对较差的债权。

因此,对当前仍未下车,选择长期回款的网贷出借人而言,最佳的选项就是属地法催。尽早介入属地化法催,拿到相对优质的网贷债权进行催收。大家可以多关注平台信息,若所在平台推出属地催收诉讼,应尽早介入,掌握回款主动权。

本文作者为nc6676。

nc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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