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管理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信息中介职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并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因此,当出借人面临回款困难时,若以网贷平台为被告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日前,甘肃高级法院在审理出借人周某诉玖富普惠、玖富数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时,便认定双方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非民间借贷关系,平台无还款责任,并最终驳回了出借人的再审申请。
经过案件审理,甘肃省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关系成立应以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为要件,缺一不可。依据兰州中院原审查明的事实: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出借人作为主动注册操作的当事人,应当对上述材料内容明确知晓并认可法律后果。裁定书中明确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甘肃省高院裁定书中明确表述,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及 /或债权转让人或其指定账户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由此,上述约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 撮合等服务。结合出借人于2019年2—3月期间,多次、多笔出借款项并支付款项的事实,其认可并实际履行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据以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那出借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值得注意的是,裁定书中明确了平台推荐的实际借款人才是与出借人建立借贷关系的另一方。平台虽然清退停止运营了,但债权不会凭空消失,部分出借人的出借款项依然没有收回,拿起法律的武器,向实际借款人发起催收和诉讼才是唯一的回款途径。目前的问题,是真正逃废债的借款人开心,出借人诉平台无果,应转而诉讼真正逾期借款人,维护诚信社会,维护合法权益,真正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