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网络借贷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作出审理。该案中,出借人周某因对甘肃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结果存有异议,遂委托其子张某作为代理人,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对玖富数科集团、玖富普惠公司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再审。申请人从电子签名有效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等证据真实性、同案同判适用性等方面,向甘肃省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玖富普惠公司针对出借人的再审申请也提交了反驳意见。玖富普惠表示出借人的电子签名具有有效性,公司依法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备案及工商登记是整体行业原因,并非自身导致。玖富普惠与申请人即出借人系中介合同关系,并非借款合同关系,没有还本付息的义务。目前,玖富普惠依据相关政策,在各部门监督、管理下有序进行清退,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经过审查,甘肃省高院判定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最终驳回出借人的再审申请。案件审查要点如下:
甘肃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关系成立应以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为要件,缺一不可。依据兰州中院原审查明的事实: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出借人作为主动注册操作的当事人,应当对上述材料内容明确知晓并认可法律后果。裁定书中明确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甘肃省高院裁定书中明确表述,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及 /或债权转让人或其指定账户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由此,上述约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 撮合等服务。结合出借人于2019年2—3月期间,多次、多笔出借款项并支付款项的事实,其认可并实际履行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据以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P2P平台本质上属于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其主要功能在于为资金出借方和借款方提供专业的信息撮合及相关服务。从业务性质来看,这类平台仅扮演信息媒介角色,既不具备金融机构的信用中介属性,也不以信用中介模式作为其盈利来源。这种定位决定了P2P平台不应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职能。因此,出借人在出现回款困难时,应当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实际借款人而非平台,这样才能真正高效维护合法权益,解决回款问题。